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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的举证期限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举证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不能协商或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可以指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三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二、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问题,这主要指针对向法院申请民事权益保护的时间范围。也就是说,当民事权益遭受伤害且权利人未能在内的特定时间段内行使其合法权利,待该时效期限届满之时,债务人将依法享有诉讼时效的异议抗辩权。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扫清民事纷争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被权利人知晓或理应知悉自己的权益已受损害及责任人之日开始核算。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自权益遭受损害的那日起已经走过了二十年之久的情况下,法院则无权提供司法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对于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况,法定的指定期间至少应当包括三十个自然日内的时间,且自当事人收到有关案件受理通知书以及应诉通知书的次日期开始进行计时。在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具体的举证期限达成一致协议的前提下,双方可以自由协商来确定;如果未能协商成功或者在协商过程中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则该问题应由人民法院依据规定进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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